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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作者: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9-25 08:19:28

在苏州,著作权的形式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涵盖了丰富而具体的权利内容。著作权主要分为两大类: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

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这是苏州著作权登记人控制作品首次公开的权利。

署名权: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以表明其作者身份,维护其创作成果的归属。

修改权: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以确保作品的完整性和符合其创作初衷。

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维护作品的原貌和创作意图。

财产权

财产权是著作权人通过其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具体包括:

复制权:作者有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

发行权:作者有权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出租权:对于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者有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其原件或复制件。

展览权:作者有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表演权:作者有权公开表演其作品,以及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放映权:作者有权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

广播权:作者有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其作品,及通过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有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此外,还包括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全面控制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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