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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丘区音乐著作权包含的类型概览

作者: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8-14 08:22:25

在虎丘区乃至全国范围内,音乐著作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其涵盖的类型丰富多样,既包含了创作者的基本权利,也涉及了与音乐相关的衍生权利。以下是苏州著作权登记代理对虎丘区音乐著作权包含的主要类型进行的概览。

一、词曲著作权

词曲著作权是音乐著作权的基础,也是最为核心的部分。它指的是词曲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包括歌词和曲调)依法享有的权利。词曲作者作为音乐作品的原始创作者,拥有对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性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音乐著作权中的“母权利”,是后续所有权利的基础。

二、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又称邻接权,是音乐著作权中的另一个重要类型。它指的是音乐表演者(如歌手、乐手等)在演绎音乐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虽然表演者并非音乐作品的原始创作者,但他们的演艺活动为音乐作品赋予了新的生命和价值。因此,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其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复制发行或网络传播等行为。同时,表演者也需要尊重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在演绎音乐作品时获得词曲作者的许可。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音乐著作权中的又一个重要类型。它指的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如唱片公司、影视制作公司等)在将音乐作品录制成音像制品时所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资源,将音乐作品转化为可供公众欣赏的音像制品,从而获得了对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音乐著作权中的“孙权利”,是音乐著作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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