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文字版权登记形式
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履行的义务
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对自己的知识作品进行保护尤为重要,若作品未得到法律保护,则可能发生被他人侵犯且难以维权的情况。若要进行版权登记,首先第一件事应了解有哪些版权登记平台可以申请对作品进行保护。版权登记平台有哪些?
1.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它办理的全国版权登记工作,具体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办理。
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隶属于国家版权局,它负责全国的版权登记,是我国版权登记的机构。
3.地方版权局地方版权局也可以进行版权登记工作,只是它是为了服务地方而设立。但它不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
4.版权登记代理公司如,这类版权登记代理公司是为了服务有版权登记需求的人而存在的。如果一个企业或个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又不了解版权登记的办理流程,更不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这时若没有版权登记代理公司的帮助,是很难开展版权登记工作的。
版权登记代理公司的优点是,企业或个人只需在代理公司的指导下提交相关资料,缴纳费用后即可等待领取版权登记证书。全过程不用跟进、不用操心,更不耗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以上四个版权登记平台,都可以对自己作品申请版权登记以获得法律保护。无论选择在哪个版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企业或个人版权登记时只需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平台即可。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过网络或电视接触到许多影视作品,所谓影视作品是一种艺术成品的总称,它是由摄像机记录在胶片上,由播放器放映的。与作品、音乐版权一样,影视作品的抄袭现象也频频发生,版权问题也很严重,在这频繁发生的情况下也没有明确的有效惩罚,因此影视作品版权问题也是时常发生。那么为保障自己著作权人的权利,我们也应对影视作品登记版权。
一、影视作品登记版权流程:1.提交相应的材料;2.缴纳登记费时,应严格按照省版权局的工作登记收费标准执行;3.登记期限应当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4.申请通过后,由省版权局颁发《作品登记证》,进行记录,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二、影视作品登记版权需要的材料:
(一)申请表一套1、作品名称、作品类别(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他)。2、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首发日期和地点。3、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4、作者情况、著作权人情况。5、申请者签章。6、表格内容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7、封面由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填写。
(二)申请者身份证明1、个人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2、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1)营业执照复印件;(2)委托书(委托代理者申请登记);(3)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5)法人代表。
影视作品登记版权的好处有什么?1、版权登记后可通过收版权费来拓宽事业经济。2、登记版权后有法律保护,如是有侵权行为,可用版权证书控告对方来保护自身的权益。3、保护剧情和创作,避免被他人抄袭。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影视作品登记版权”的全部内容。
成立软件集体管理联盟的畅想
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作者将他们的著作权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代表作者与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证,收取使用费用,监控作品的使用情况,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这种制度在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架起了桥梁,既可解决著作权人无暇行使其权利之忧,又可解决使用人找不到作品的作者签约之苦。最主要的是著作权集体保护组织是著作权的守护神,有效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打击侵权行为。
阳光很美好,可惜看不见。在我国软件虽然也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软件偏偏是个异类,软件的源代码受《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创意、算法等都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使软件具有专利的特性。各国对软件的保护还有不同的争议,有的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有的适用《专利法》保护,有的干脆制定专门的软件保护法。正是软件本身的特性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阳光很难照耀到软件上。
其实软件更需要关怀,软件比其他形式的作品具有更加复杂的权利,比其他作品更容易被侵权,侵权打击也比其他作品要难得多,我们如何对软件也进行集体管理呢?这是以下要探讨的问题。
软件集体管理可行性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50人以上就可以发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条规定给大家以无限美好的想象,以为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门槛很低。其实不然,我国依照国际惯例对一类作品设立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品的种类屈指可数,除了已经成立和正在成立的,基本就不剩其他种类作品了。根据条例的规定:新成立的组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个规定将使成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变得非常的困难。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取行政许可制度,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获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批,这基本决定了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由政府主导来设立。
凡事不必太拘泥,不能成立软件集体管理组织,那么是不是软件就不能享受集体管理的呢?当然不是,我们有办法,找到变通的路可以走,让集体管理的各种便利也在软件上实现。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他们主要通过建立代表权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组织来达到集体管理的目的。法律中介组织一般就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具有专职的法律人才,完全有能力管理软件相关事务;保护软件权利和打击侵权本来就属于律师业务范围,所以律师事务所完全可以建立相关软件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软件集体管理的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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