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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摄影作品著作权形式

作者: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5 08:56:12

追续权要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使用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第14条规定了追续权,即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

追续权一词源于法文DroitdeSuite,其意为有形财产法,是指物权的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权,后来这一术语被延用到了著作权领域,成为大陆法系部分国家著作权法中的一种特殊权利。其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草案对我国未来的追续权在对象、主体、行使范围等方面都搭建了初步的框架。

从条文在体系中的位置看,该权利单列于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条款之后,反映出立法者对其特别属性的提示。从对象看,草案规定的追续权包含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以及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原件,与仅规定造型艺术作品的多数西方国家相比,规定的客体类型更为全面,基本囊括了文化艺术市场各种作品原件的类型。从主体看,既包含作者,也包含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从权利行使范围来看,限制在通过拍卖方式转售所得收入的增值部分,换言之,当作品原件所有者通过拍卖之外的方式转让时,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权主张追续权,这反映出立法者将追续权对交易秩序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之内。

对于追续权的具体操作细节,草案并未明确,而是以委托条款的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在追续权的收费模式上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在总额中提取,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追续权的收费标准以作品转售所得收入的5%收取,但转售所得收入低于100马克时,免去付费义务。二是在增值部分中提取,如意大利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可以对艺术作品后续销售增加额的2%到10%之间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追续权是一种实现利益平衡和正义矫正的工具,因此,对其具体模式的设计,同样应该体现平衡的思想。

草案将收费对象限定于转售增值部分,原因在于转售收入并不总是超过原始转让价格,对于转售收入低于原始转让价格的,再收取费用就没有合理性可言。对于增值部分提取费用的比例,具体数字可以考察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实际,比如可以借鉴德国经验设置免付标准,即规定在转售所得收入低于一定数额时免除收费。因为追续权本质上是对严守契约精神的突破,如果不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使用,就会造成过犹不及的消极后果。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申请版权登记,以保护自己的专有权益。在生活中我们也随处可见,各类版权作品,如电影、游戏、电视剧、小说、音乐等等。那么可申请版权登记作品类型都有哪些呢?

▲可申请版权登记作品类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关于版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在法律规定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除法律规定的可无需支付报酬情况外,他人使用作品须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2.版权的保护期限,个人是一生至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3.版权,又称著作权,主要包含以下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又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版权具有地域性。对版权登记作品的具体保护内容由各国自行制定,如怎么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等。作品发生著作权使用行为将根据在哪国使用来判定。可申请版权登记作品类型主要有9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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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买一本书的时候,你享受什么样的著作权权利?

1、购买一本书,购买该书的所有权,合理使用其内容。

2.买书的版权是内容的所有权,所以需要通过协商来处理,成本要根据书的内容价值和市场需求综合考虑。

出版一本没有著作权的书要多少钱?每本书的版权费用是不确定的,这取决于领域,内容,长度,质量,畅销程度,作者的名气等等。第一,出版书籍的版权成本版权费用通常被称为版税。它是指向电视节目或相关作品的使用权人支付的费用。无论是电视发行还是放映,都要注意版税,否则可能会出现商业纠纷。一般版权费有两种算法:约定版税:一般从5%到15%不等,作者按照价格*出版物数量*版税比例支付。买断:付给作者一次性报酬,而书籍的收入与作者无关。一般来说,买断价格会更高,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二、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侵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2人以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编辑和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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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变更作品、音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生产、销售他人署名的假冒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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