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在我国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就产生,不需要通过行政授予,对此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其作品,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原则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著作权侵权的原则:
1、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首先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层面还是原作者具体的表达。在区分思想与表达上,司法实践又产生了“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即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实质性相似+接触实质性相似+接触是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其要点是:
(1)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诉行为人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高度盖然性,是否具有接触的可能性需要证据证明,比如侵权行为人通过中间人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在先作品已经公之于众。
二、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1、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广告文案中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帮助或教唆等行为促成了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得以发生或继续。如向直接侵权人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服务,又如视频网站经营者在经权利人投诉后未能下线网站内相关的盗版视频内容。
2、按照责任的承担分类:
(1)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2)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首先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层面还是原作者具体的表达。
警惕!版权合理使用存在的误区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版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没有详细条款约束合理使用的范围,所以在使用时通常会造成使用误区。接下来,我们看下版权合理使用存在的误区。
误区1:只要注明版权所有者,我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分析中,“转化性”通常是一个关键因素。但是,单纯注明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所有者,并不能让非转化性资料归为合理使用的范畴。加入“所有版权归作者所有”和“非本人所有”之类的声明并不代表您对资料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也不代表您拥有了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误区2:在他人作品中增加自己的原创内容,就是对他人资料的合理使用。即使您将自己的内容添加到他人的内容中,也不能在合理使用的法庭辩论中占优势,特别是在您的创作并没有向原创作品中添加新的表述、含义或讯息时更是如此。
误区3:“娱乐性”或“非盈利性”的使用自动归为合理使用。法院会仔细研究您的使用目的,以评估是否为合理使用,但是也同时需要考虑其余三项因素。例如,在合理使用的裁定标准中,声明您上传的视频“仅供娱乐”并不能扭转其实质。同样,尽管“非盈利性”的使用在合理使用分析中会得到优待,但是并不表示它就属于合理使用。
误区4:在视频中发表了免责声明,我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单凭几项声明无法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在您的视频中发布合理使用的四项因素,或者加入“无意侵犯版权”等语句,并不是免除版权侵害声明的保护伞。
提到版权,很多人觉得很陌生,感觉离我们的日常生活很遥远。但其实版权就在我们身边,我们每天读的书、听的歌曲,自己写的一首诗、画的一幅画都跟版权有关。
什么是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为什么要进行版权保护登记?
1、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
2、有利于作品的许可与转让,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与变现;
3、有利于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4、当被侵权时,可作为法律依据。
版权登记都有哪些类型呢?
版权登记的作品类型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作品;
4、戏剧作品;
5、舞蹈作品;
6、杂技艺术作品;
7、美术作品;
8、建筑作品;
9、摄影作品;
10、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2、模型作品;
13、地图、示意图作品。
版权保护的“打开方式”
版权登记申请材料有哪些?
1、著作权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归属方式证明个人作品:须提交非职务创作证明(有工作单位)或非职务创作保证书(无工作单位)扫描件或照片。法人作品:须提交法人作品声明扫描件或照片。职务作品:须提交著作权归属协议原件扫描件或照片(职务作品一般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利归单位)。合作作品(作者为两人以上的):要有合作协议扫描件或照片。委托作品:委托协议。
3、权利保证书版权登记申请须提供权利保证书原件扫描件(或照片)。
4、作品样本版权登记申请须提供作品样本。
由于很多设计师版权意识不强,容易侵权并且给自己,甚至是自己所在公司造成损失。因此,本期集团将分享有关个人平面设计与版权问题的相关知识。
1.什么是平面设计?
平面设计(graphicdesign)也称为视觉传达设计,是以“视觉”作为沟通和表现的方式,透过多种方式来创造和结合符号、图片和文字,借此做出用来传达想法或讯息的视觉表现。
平面设计师可能会利用字体排印、视觉艺术、版面(pagelayout)、电脑软件等方面的专业技巧,来达成创作计划的目的,平面设计通常可指制作(设计)时的过程,以及最后完成的作品。
平面设计的常见用途包括标识(商标和品牌)、出版物(杂志,报纸和书籍)、平面广告,海报,广告牌,网站图形元素、标志和产品包装。例如,产品包装可能包括的商标或其他的艺术作品、编排文本和纯粹的设计元素,如风格统一的图像,形状,大小和颜色。
平面设计除了在视觉上给人一种美的享受,更重要的是向广大的消费者传达一种信息,一种理念,因此在平面设计中,不单单注重表面视觉上的美观,而应该考虑信息的传达。
平面设计主要是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构成:
A.创意创意平面设计的第一要素,没有好的创意,就没有好的作品。创意中要考虑观众、传播媒体、文化背景三个条件。
B.构图构图就是要解决图形、色彩和文字三者之间的空间关系,做到新颖,合理和统一。
C.色彩好的平面设计作品在画面色彩的运用上注意调和、对比、平衡、节奏与韵律。不管是报刊广告、邮寄广告、还是我们比较经常看到的广告招贴等,都是有这些要素通过巧妙的安排、配置、组合而成的。
2.平面设计的版权问题
我们知道,很多设计师在完成自己的设计作品后,都希望能将其售卖。大部分情况下,设计师在售卖的过程中,买方都会要求出具版权权利人证据,即该平面设计作品版权登记证书,以此证明该作品权属归设计师。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版权法,一件作品自完成,其设计者即拥有了该作品的著作权版权。
按常理来说,当我们创作了一件作品就下意识认为自己拥有了该作品的版权,不需要登记拿证,甚至觉得即使涉及侵权问题,在打官司时自己也有理有据,足以维权。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一旦打起官司,侵权人在法庭上往往选择的是否认你的看法,在双方都有证据的情况下,领取原创设计确权作品证书的维权力度更大,在拥有证书后通过律师法庭调解,也能迅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集团建议所有设计师在设计作品后,尽快为自己的作品申请版权,那设计师的设计作品该申请什么版权呢?答案很简单:美术作品版权。
3.个人平面作品如何申请版权
一、个人平面设计作品属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版权范畴
根据中国版权局登记中心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版权登记,美术作品著作权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的作品登记。
二、个人平面设计作品版权登记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三、个人平面设计作品版权登记需提供文件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作品样本
3、苏州版权登记申请表
4、权利归属证明
5、作品创作说明书
6、委托书
7、法人作品创作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
4.平面设计版权登记的意义: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有利于作品、作品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就包括了著作权。现实中,存在大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抢注的案例,但由于作品创作具有证据难以保留等特点,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很难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而在先案件中的先决问题,因此如何证明享有在先著作权便成为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即证书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证据。
所以,当权利人完成某一作品时,不仅要注意保留作品的设计原稿、委托设计合同及其他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还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减轻后续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难度。
另外,设计师在申请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的同时,建议同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著作权归属,而商标注册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两者相结合,是维权非常常用和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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