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计算机版权登记所需材料?计算机版权登记的办理,在我国是自愿的原则,因为侵权情况高发,很多的作者都会及时的采取计算机版权登记的措施,但是我们想要申请计算机版权登记需要准备向版权保护中心审查所需的资料,具体资料详情:
1、软件源程序代码(A4纸打印,单面,1份):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每页不少于5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
2、软件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文档结束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若希望多交文档,每多交一种文档需增加文档费),要图文并茂,软件的每个功能基本上都要涉及到。
3、身份证明:不同的主体,所需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同。计算机版权登记资料填写注意事项?在上述的申请资料中,还有一个申请表是非常重要的版权登记资料,所以对于申请表的填写也是要非常重要的,软件苏州版权登记申请表要填写的内容包括:
1、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
2、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
3、权利范围、软件用途
4、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
5、软件著作权拥有状态、申请者详细情况、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申请者签章。
美国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想保护自己的版权,点这里咨询专业老师,快速保护你的权益!
美国著作权的期限取决于作品的创作、出版或注册的时间。作品的时长也取决于作品是由哪些人创作的,是多个人创作的,是作为一名员工创作的,还是由其他人或公司指导的。对个人来说,1978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作品,从创作之时起,版权保护期限为70年,至作者死亡为止。若为「共有作品」(由两名或以上作者创作),其期限自最后一位幸存者去世后延长至70年。对租借作品以及匿名或伪造名称的作品,版权保护通常在出版后95年有效,在创作后120年有效,以较短者为准。对1978年1月1日前创作的作品而言(受1909年版权法保护),期限规则是完全不同的(而且更加复杂)。期限的长短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作品是否“出版”和是否更新版权。一般来说,根据1909年《著作权法》,版权保护从作品的第一次出版开始,有效期为28年,可延续28年,保护期共计56年。在1976年,国会把续约协议延长到了47年,并把可能的整体保护延长到了75年。在1998年,国会又一次将续约条款延长了20年,并可能在95年的保护期内生效。
如果是1978年1月1日以前创作的作品,在作者死后(或至少到2002年12月31日之前),版权有效期为70年,但不能出版或注册。对2002年12月31日以前出版的作品,版权期为2047年12月31日。
版权是否在海外受到保护?
世界上不存在可以自动保护各国作者作品的“国际版权”。而本质上,版权保护具有“本土性”,这意味着版权保护或取决于各国法律。但大多数国家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或《世界版权公约》两大国际版权协定的成员国,对外国作者给予了重大保护。
在这些条约下,符合资格的外国作品通常必须受到当地作品同样的保护。这个基本的原则在国际版权法上被称为“国民待遇”。国际版权协定也为版权保护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举例来说,版权期一般持续到作者死后50年。
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引起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摄影作品的作者应该如何认定。因为摄影作品的特殊性,这一问题总会引起许许多多的不同意见。
认定摄影作品的作者,首先要了解著作权是如何产生的。关于著作权的产生,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实行注册登记的原则,即作者创作的作品必须实行注册登记。登记是获得著作权的先决条件。有的国家实行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的原则,如果作品未出版或出版后没有加注标记,就不享有著作权。还有的国家采取自动产生的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起,便产生著作权并获得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作品本身也不需要载有任何标记。我国就是采用这种著作权保护方法的,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在认定一些作品的作者时,容易产生纠纷。
摄影作品的作者认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如无相反证明,拥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即为作者。但是现在出现了数码摄影技术和底片复制技术,使得这种认定方式有了很大的局限性。第二,摄影作品出版时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摄影作品都会拿去发表,因此,这种保护方式也是比较有限的。第三,即是我们要重点介绍的登记制度。苏州版权登记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权益,方便在纠纷产生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而设立的。是由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有关部门在核实后,发给申请人相关证件,以此来证明其拥有对相关作品著作权的制度。在我国,这一制度在计算机软件业内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实行,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内,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摄影作品的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申请的单位是省一级和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照片)以及《权利保证书》,填写作品登记表,并缴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该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登记作品经作品的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的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计算。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制度,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理顺各方的权益,很好地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也是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比如作者难以把所有的作品都拿去进行登记,是因为作品的量太大,都用这种保护方式成本太高,也难以保证效率。
总而言之,要想很好地保护摄影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最好是尽可能地结合多种保护方法,从各方面都不给侵权者可乘之机,而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执行各项措施,以期建立一个保护著作权的良好氛围。
电子书其实就是我们现在手机上面可以看的书,电子书也是最近这几年才受到大家喜欢的,毕竟看起来是比较方便的,我们都知道大部分的电子书是需要付费的,那么传播付费下载的电子书是否侵权?这个问题在下面的文章中小编已经为大家做了介绍,想要了解的朋友请认真阅读文章内容吧。传播付费下载的电子书是否侵权?
1、购买书籍仅仅是取得书籍的所有权,未与著作权人形成合意并且明确授权或者依据著作权人单方意思许可或者转让权利的,并不意味着附着在书籍载体上的著作权也一并概括或者具体的转移。假设在没有《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那么将书籍电子版复制若干并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可能触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
2、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而复制权,根据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4、电子书籍因其载体的特殊性,于没有版权保护措施的状况下,致使复制书籍内容在网络时代变得更加便利。并且一旦复制成本下降,则导致著作权人包括发行在内的经济利益极易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作为对著作权利人的救济,法律明文规定,权利人未许可他人复制或者转让复制权且不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下的,任何人不得实施针对其作品的复制行为。同理,读者或者电子书籍的所有人,在前述情形下,也不得将作者作品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网络硬盘或者其他网络空间。否则著作权利人有权要强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
传播付费下载的电子书是否侵权?其实这些问题对于那些喜欢看电子书的朋友都应该了解一下,难免会让我们在下载电子书的时候会出现侵权的问题,在以上的文章中小编针对这个问题已经为大家做了介绍,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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