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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美术著作权办理过程

作者:苏州康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2 08:54:30

版权登记具体有哪些范围?

版权是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实际享有的,能直接为其带来精神上满足、财产上利益的权利。那么版权登记范围有哪些呢?同时,版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呢?在本文,小编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版权登记有哪些范围?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美术、建筑作品;3、口述作品;4、摄影作品;5、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6、计算机软件;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9、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二、版权登记流程是什么?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单位申请),或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2、提供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样一式两份及版权登记确认书;3、签订委托合同,交纳申请注册费用(官费及代理费);在《版权代理委托书》上委托人一栏中盖章,不必填写。

保护著作权的原因

(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

(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开展著作权法律保护,也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了《著作权法》,就为我国同外国签订有关著作权保护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版权组织,创造了条件。总之,实施《著作权法》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

在平日里,大家经常听到的都是商标转让、专利转让。而对于版权转让却知之甚少,甚至有人会问,版权能进行转让吗?借此,带大家来了解下版权转让的有关事项。

毫无疑问,版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要分为版权部分转让和版权全部转让两种。版权转让意味着拥有的权利发生改变,一旦转让便不再拥有。

1、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版权主体,这就是版权全部转让。

2、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版权的主体。

版权也可以将各种财产权进行分别转让,例如出版权对应转给出版权,表演权转给表演团体,录制权转给音像公司等。

版权中的财产权包涵的比较多,其中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等。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是不能转让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软件的正常使用,促进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对于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亦给出一些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

一、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讨软件中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传输、显示或者存储软件等方法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答应使用软件,不需向其支付报酬。

二、相似的软件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因为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软件,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权。

三、用户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四、有保护期限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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