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摄影著作权形式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创作人不需要登记也可以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是从作品创作的时候就取得的,如果登记著作权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美术作品登记著作权流程是怎样的?让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流程!
(一)申请主体:根据《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作品登记的重要意义:苏州著作权登记工作是为贯彻著作权法的实施,适应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这些工作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三)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提交的文件: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著权登记工作是为贯彻著作权法的实施,适应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这些工作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二、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什么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美术作品人身权和美术作品财产权:
1、美术作品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美术作品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品是不是进行了版权登记,作者才有版权
根据《著作权法》里的规定,作品在被创作完成的那一刻起,作品的版权天然就属于作者。所以,登记还是不登记,作者都享有作品的版权。
那既然作者天然享有版权,为什么还要弄个“版权登记”出来呢?因为证明版权需要很多证明材料,麻烦,做了版权登记,就得到了官方认可,就可以减少很多麻烦,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虽然天然享有作品的版权,尤其是对于一些好作品,授权的次数多,侵权的次数也多,如果每次都要让作者提供全套的证据,就会给作者带来很大的负担。而版权登记的好处就是,作者只需要向版权局提供一次证据,版权局审核后发给作者一个版权登记证书,这个证书就可以基本替代那些证据,这样对作者来说就简单了很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版权局对证据的审核只是形式审核,并不对证据的真伪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判别,这也给一些假冒登记的人留下了可趁之机。可见,版权登记证书也不是万能的,甚至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裁定版权登记证书是错误或者无效的。
自媒体时代下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自媒体时代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
1、诉前证据的保全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经审查,应当及时裁定是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有义务披露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的证据和主张,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证据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认定。
2、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维权方式作者应当选择有利于维护自己权利的署名方式;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应主动对作品进行登记;而且,著作权人可以在注册资料时留下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备不时之需。
3、向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和管理者寻求帮助由于网络服务的专业性,因此用户在网上传播的信息总会经过网络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并留下记录。这是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最主要可靠的证据来源。
4、采取公证取证制度即公证机关对涉及网络上相关信息进行疏理,并详细记录,以便形成证据锁链。
谁属于著作权的数字作品?著作权的数字作品是否仍然被作品的作者所欣赏,或者参与数字过程的人也能欣赏它?因为数字化过程只是机械地将自然语言转换成机器语言,它没有创造性,也就是说,它不会产生新的作品。因此,著作权的数字作品仍然被作品的作者所欣赏。作者享有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特殊作品的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古籍的数字共享侵权吗作品创作的一百个条件。根据一般理论,作品的构成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它具有某种精神内容,即作品应该具有某种思想或审美的精神内容;
第二,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程度的表达来表达。留在大脑中的想法不能称之为工作,而必须具体表达出来。此外,它必须在外部世界产生,但它是否像录音或写作一样被保存,或者它是否像唱歌或说话一样转瞬即逝;
第三,必须是原创的,即通过个人智力劳动完成的作品。显然,剽窃是不算的。现代人的创作显然不可能是空中楼阁,他们经常使用一些前人创作的作品或者已经在公共领域的人可以自由使用的作品作为创作素材。
以这种特殊方式创作的作品,只有创作者的原创部分才享有版权的享受,这可以理解为原创片段和作品整体的存在。版权号著作权的数字作品是否仍然被作品的作者所欣赏,或者参与数字过程的人也能欣赏它?因为数字化过程只是机械地将自然语言转换成机器语言,它没有创造性,也就是说,它不会产生新的作品。因此,著作权的数字作品仍然被作品的作者所欣赏。作者享有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特殊作品的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什么是数字版权?在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对文字”版权可以定义为作者以数字方式保存、复制和分发作品的权利。数字版权随着数字出版的出现而出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来源:《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的复制权和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作品的数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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