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文字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数字音乐版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加入曲头分享歌曲收入维持音乐版权变得越来越困难。虽然目前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由于目前网络虚拟市场不规范,网民的守法意识尚未完全形成,执法力度和环境有待改善。在数字技术的巨大冲击下,一些消费者忘记了知识产权规则,导致了一系列侵权行为。
数字音乐版权和音乐版权有什么区别吗首先,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便于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并进一步融入国际著作权制度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持有人行使。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法》修订后,在这方面增加了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著作权个人和著作权相关权利持有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著作权相关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和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和义务、著作权许可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本文可以看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后,可以帮助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实现对著作权或著作权被侵害后代的救济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意味着许多作者通过一个统一的组织,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同行使他们的权利。
在西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有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经验。在1990年的著作权法制时代,一些专家提出要纳入集体管理组织。鉴于当时很多人对这个组织了解不够,加上我国缺乏相关实践经验,所以没有把它包括在内。然而,在实践领域,一些集体管理著作权某一方面的组织相继出现,如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1998年成立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都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完善权利体系,这体现在著作权法第10条中。其中一些权利由2人以上自己行使,如发行权、改编权和展览权;
然而,有些权利不能或难以控制,如复制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报纸转载等形式作品的使用制度。作品一旦被大范围多次转载,作者很难获得有效保护的报酬权;另一个例子是音乐作品的转播权。作者不可能知道所有播放他作品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相应的产权也难以实现,等等。有鉴于此,在发达的知识产权制度中,作者通常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其权利,集体管理组织通过执行强制许可并代表他们收取费用而成为管理作者权利的有效手段。在此次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做出原则性规定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一般来说,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维权需要哪些证据呢?
第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
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第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
第四,被告的主观过错。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原告在查找被告的过错时并非是仅仅去考察被告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状态,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观标准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结论是否定的,则被告有过错。在这里,中等偏上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同时应考虑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点来确定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越来越多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软件出现了,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他们在网络中下载的一些软件是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那么什么是软件著作权?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一)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原则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原则一样,但职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权。那么,软著著作权人可以是两家单位吗?现在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软著著作权人可以是两家单位吗可以是两家单位。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把它分为两类:一类是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另一类是非作者,即是通过某种法律关系获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公民。
由此可见,构成作者的要件有两个:1)只有公民即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2)只有进行创作才能成为作者。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就是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人格等,充分地表现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上。非作者就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第9条第2项规定,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著著作权人可以是两家单位吗
二、著作权人的概念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三、著作权法定权利包括哪些著作权包括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格权专属于作者,不可转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根据作品传播手段: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著作财产权可通过转让、许可的方式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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