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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有哪些类型和主要内容
著作权合同主要可分为许可使用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两类。这两类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呢?其他常见的合同又有哪些?小编在本文都做了归纳,赶紧收藏!
一、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指著作财产权的何种具体权利,例如复制、发行权,还是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常指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围,例如发行范围,和许可使用的时间效力,即合同期限。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修改了原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四)付酬标准和办法。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付酬标准和办法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支付报酬。(五)违约责任,指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几乎所有合同都必备的条款,旨在保证合同的履行。(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著作权法只能规定著作权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规定到十分具体的合同内容。实践中的合同具体内容仍需要当事人自己约定。
二、权利转让合同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通常是作品的标题,应当说,这不仅是权利转让的内容,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除“转让”二字外,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与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相同,不赘述。(三)转让价金和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内容同许可使用合同,不赘述。(四)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概念与许可使用合同的相同,不赘述。
三、其他常见著作权合同1、出版合同2、表演合同3、摄制电影合同4、报刊出版。
如何提交著作权?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书面作品:小说、散文、诗歌、戏剧、学术论文、作品、期刊、教材和信件。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书面作品都是书面作品,如书法作品。这是一种艺术作品。
2.口头作品:即席演讲、讲座、法庭辩论和其他以口头和语言形式表达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和其他可以演唱或演奏的有词或无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戏剧、歌剧、地方戏和其他为舞台表演而创作的作品,如戏剧。(戏剧剧本、戏剧剧本、歌剧剧本、舞蹈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独唱、弦乐、讲故事、讲笑话、快板、山东快书、景韵鼓、京东鼓、西河鼓、河南坠子等说唱剧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节目的安排可以用文字或其他特定的方式记录下来。如以舞曲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曲法”
7.杂技艺术作品:为表演而创作的剧本,如驾驶技巧、口语技巧、陀螺碗、走钢丝、舞狮和魔术。
8.美术作品:指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由线条、颜色或其他方式形成。纯艺术作品:素描、油画、中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志、商标图形。实用艺术作品:陶瓷艺术。
9.建筑作品:以建筑为核心的建筑设计图或绘画、摄影。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体图像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用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声音和沉默)、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电路图和解剖图。
13.模型作品:按一定比例制作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件。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节目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被视为同一作品。文件文件:程序设计规范、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5.民间写作和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歌、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和民间建筑艺术等。
保护期限:
1.著作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者个人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对于公民作品,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版权和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生命和他去世后的五十年,截止于他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在已故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结束。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出版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出版,本法将不再保护它们。
我们经常会发现有部分的群体在进行软件著作权的转让,那么软件著作权如何转让?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转让或者是专有合同的等级。这个可以由申请人自行办理,也可以是委托专门的代理机构进行办理登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委托的时候,记得提交一份委托书给对方。
2、申请人的档案应当进行留存,方便在后续的补正程序中使用。补正程序中的内容必须与源文件保持一致。
3、办理的方式,在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或者是专有合同登记中,可以到有关部门的登记大厅进行现场的办理,也可以采用邮件的方式进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能使用挂号信函或者是特快专递邮件才能进行。
4、申请表的在线打印,严禁对表格的格式中进行擅自的更改或者删减。同时申请文件的所运用的公章,签字必须与申请表中的签章保持一致,否则失效。
5、在填写信息栏中的详细地址时,需要填写准确的且能够有效联系的地址,这样子对于后续工作的开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在通过之后,可以邮寄有关的文件和信息的传递。
6、如果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活着是其他的企事业单位的法人,此时需要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是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
7、当著作权人为自然人,此时需要提交有效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里需要正反面加以复印。并且按照有关的需求提交非职务的开发保证书或者是证明。在官网均可下载。
8、如果著作权人为外国的自然人,此时登记的有效文件为护照的复印件,同时需要提供护照复印件中文翻译,需要翻译人的签字盖章。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音乐作品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以及通过继承、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应当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要求使用者支付报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翻唱”是指将他人已经演唱并发表过的音乐作品,在不改变原音乐作品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如果翻唱者对歌曲的重新演绎只是出于爱好,或者只是出于对歌曲的一种推广,原演唱者或其唱片公司一般都不会追求音乐作品的版权。但是,如果未经原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原创歌曲翻唱后用作商演(尤其是翻唱得太有名气),并从中获取利益,就属于侵犯原音乐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另外,如果翻唱者把自己翻唱后的音乐作品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原音乐作品的曲风可能因为翻唱者的重新演绎发生了改变,但是歌词没变,原词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权。“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翻唱者首先应该判断该音乐作品是否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CD或卡带形式)。如果没有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仅是通过网络、演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则不能适用法定许可。
最后,翻唱的音乐未经授权也不能直接在网络上播放。这是因为“上传”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虽然演唱者不是原歌手本人,但词曲也有版权,翻唱如果没有经过授权,也是不可以上网播放的,否则就会侵犯原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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